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文件精神,根據《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建標〔2015〕230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綜合定額(試行)(2018)》(以下簡稱本定額)。經審查,現予發布。
本定額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區域內試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招標或非招標未簽訂合同的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均執行本定額計價;2019年3月1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合同的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有約定的按約定計價,沒有約定的執行本定額。
本定額是我省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計價的標準,是編審傳統建筑保護修復工程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調解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也作為企業投標報價、加強內部管理和核算的參考。
本定額的印發、勘誤、解釋、補充、修改、應用軟件管理等工作由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15日